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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五常大米”的品牌危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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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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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不能只戴“高帽”

  近年来,“五常大米”分获农业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认证。据介绍,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标志着该产品的特定信誉和质量,经审核批准后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和文化价值,受我国商标法和世贸组织TRIPS协定等法规所保护。

  不过,多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护身符”,却并未挡住各地假冒伪劣产品对“五常大米”的侵害。据了解,类似这种只为农产品戴“高帽”、缺乏有效保护机制的现象,在地理标志类农产品中比较普遍。依据我国法律权责一致性原则,除商标权利人有品牌保护义务外,前述政府部门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2001年7月,五常市大米协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五常大米产地证明商标,对“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全市共有93家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该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黑龙江省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范丽向记者坦承,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滥用的执法,往往既需要权利人或消费者的举证配合,又需要质量监督等部门的鉴定结论,因此无论在本地还是域外,各地工商部门执法都面临很大难度,搞不好还有可能被对方告上法庭。

  “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管理一开始就没跟上,现在更是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范丽说。

  事实上,国家有关部门曾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曾出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不过,目前,尚没有哪个产品被停止使用标志。

  2007年,农业部出台《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明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但业内人士称,由于这个办法未规定相关执法办法以及罚则,一直未能真正落实。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曾继龙证实,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上,商标权利人、消费者的举报或投诉很少,地方政府基于经济发展环境考虑,对涉企的执法检查要求很严,主动执法检查并不多。

  有业内人士认为,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应该从产地做起。无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还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保护的都是相应地理位置上的产品。如果产品不是来自相应的地理位置,就不应该受到保护。严格来说,五常的“调和米”所用水稻不是全部来自五常市,调和的“五常米”已经不能算地理标志产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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