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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日连发三文!涉及投资者保护、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证券期货立法体制机制建设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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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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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在投资者保护、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证券期货立法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证监会又有新动作。

  据证监会消息,昨日,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已经开始落地实施。对投资者、市场机构等当事人而言,“一次不用跑”“键对键”就能在线完成调解流程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同时,证监会明确于今年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提速。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规章制定工作机制,更好地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两平台联通解锁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新功能
  临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共同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以下简称投资者网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据悉,目前,法院调解平台有全国2800多家各级法院接入,投资者网平台入驻的证券期货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覆盖资本市场各投资业务领域、全国各辖区。而两个平台的联通,则可以实现线上接收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接收投资者调解申请、调解员选择、组织调解、调解协议线上申请司法确认等功能。

  具体来看,一方面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法院通过对接机制向调解组织(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完成后将结果告知法院。如需司法确认,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未达成和解的案件,法院继续按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另一方面是调解组织自行调解完毕的纠纷案件,也可基于当事人申请在线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得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对投资者、市场机构等当事人而言,“一次不用跑”“键对键”就能在线完成调解流程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据了解,日前,上海金融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浙江证券业协会等调解组织分别运用上述机制,进行了在线诉调对接实践。已经完成的两批虚假陈述纠纷案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投资者累计获赔金额320余万元。

  同时,自疫情发生以来,为减少人员聚集、遏制疫情传播,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截至3月上旬,各调解组织已受理在线调解申请480余件,调解成功310余件。证监会系统近年来会同各级人民法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成效,在这一特殊时期得到全面应用和充分展现。

  证监会表示,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和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务实举措和具体实践,对于降低投资者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提升科技信息化监管工作水平,以及疫情防控期间便利投资者和市场主体解决纠纷,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证监会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4月1日取消,外资进入或将加剧行业竞争
  关于再次提前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也在昨日明确。

  证监会3月13日发布公告称,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经统筹研究,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设立证券公司或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申请。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定落实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扎实做好每一项对外开放的具体工作,继续依法、合规、高效地做好合资或外商独资证券公司设立或变更实际控制人审核工作。

  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去年10月11日,证监会表示,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据悉,今年以来,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外资金融机构也陆续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上海证监局2月17日发布公告称,核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在上海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3月6日,上海证监局再核准摩根大通证券(中国)在上海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

  2月17日,证监会官网披露《关于核准设立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会核准设立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统一证券”),又一家合资券商获批设立。

  目前来看,我国国内有15家外资持股券商,其中3家外资控股券商分别为瑞银证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和野村东方国际证券。2月5日,证监会官网披露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和证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若大和证券设立获批,其将成为第四家外资控股券商。另据数据显示,目前排队等待设立审批的合资券商共有19家。

  可以预见,随着券商外资股比限制放开时点的再次提前,外资机构也将提前进入中国。九州证券副总裁陈美兴在接据记者采访时就表示,随着提前放开限制,外资机构将加速进入国内市场,从而加剧各大机构之间的竞争,尤其是在投行业务、高端及国际化相关业务方面,竞争或将比较激烈。

  “同时,外资的进入也可以促进国内金融机构开放视野,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有条件的机构甚至可以进一步走向国际化,从而促进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实现跃升,但不可避免的竞争加剧也可能会导致部分金融机构生存更加困难。”陈美兴说。

  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规章立法水平
  昨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从本次的修改内容看,除将原来的“起草与审查”一章分为“起草”和“审查”两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在条文上,由原来的40条增至41条,主要修改28条,增加5条。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对临时补加规章立项进行规范等。二是按照《条例》要求修改补充新的规定。如强调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等。三是结合实践经验,改进我会立法程序机制。如规定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规章层面;明确法制机构在规章审查中的职责,进一步丰富审查措施手段等。

  证监会表示,《规定》作为“规章”中的“规章”,对证券期货规章的立改废释程序进行了系统的修改与完善,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的施行,有助于深入贯彻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原则要求,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定修改等立法活动,保障规章起草、审查质量,提高证券期货规章立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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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中国十大最丑建筑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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