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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务市场蓝海正蓝 相关概念股市场空间巨大(附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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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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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均较模糊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要依靠地方资金来源,中央在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主要在于引导地方资金。为了引导资金投入到农村环境治理,规定中央财政资金需要有地方配套资金。目前,中央、地方省级、地方村级、地方农业土地住建等其他部门投资共同组成农村环境治理投资资金。

  推进方式也在不断出新。2008年-2009年,农村环境治理运营方式主要是“以奖促治”,即农村开展整治并达到效果后,中央会以资金进行奖励。

  近年来,国家新增的“连片整治”运营方式逐步成为主流。从2010年开始,财政部、环保部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工作;2010-2013年,国家以“连片整治”为主,重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并逐步摸索经验。从总结评估结果来看,试点省份基本达到预期效果。

  同时,国家支持“连片整治”执行效果好、且具备相应财政实力的省份开展“拉网式全覆盖”运营方式。2013年,国家选择宁夏、江苏两省进行“拉网式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央给予江苏4.5亿元、宁夏3.5亿元拨款。

  社会参与型的第三方委托运营模式将在未来的“整体捆绑+BOT模式”项目类型中将获得发展。目前农村污水处理运营模式主要分为政府主导型和社会参与型两种,由于监管成本、治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制约因素,政府主导型运营模式在未来将逐年下降,而社会参与型运营模式在国家“连片整治”以及“拉网式全覆盖”等推进方式背景下,能够最大程度保证治理效果。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奖促治”、“连片整治”以及“拉网式全覆盖”3条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渠道。

  “以奖促治”方面,截至2013年,中央投入专项资金135亿元;“连片整治”方面,目前中央财政直接投入近170亿元,带动地方财政投入超过160亿元;“拉网式全覆盖”方面,宁夏、江苏、重庆3省份共获中央及省级资金60亿元左右。面对庞大市场需求,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同时,运营权责主体模糊、运营监管不足、财政压力较大。在发达国家,政府、市场、个人在农村污水处理均承担相应责任;对个人用户而言,除承担小部分建设成本外,普遍要求承担运营费用。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管理及责任主体均较模糊。国家没有明确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及责任主体;地方管理体制差异很大,管理主体不明确,部门职责不清晰,造成开展农村污水处理的协调难度大,并容易造成各部门依托不同的项目和投资渠道,一哄而上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同时,农村污水处理日常运行和管理人员的知识及经验欠缺,无法保障设施的科学运行;尤其在净化槽、MBR等先进农村污水处理技术上,虽然处理效果较好,但对技术人员要求较高,我国农村的经济及科技水平难以适应。

  就一般情况来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而项目建成后的运营资金主要由地方承担(县级+乡村级)。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污水量70升/人天、2012年农村人口数量64222万人数据基础为例,假设农村人口数量以2%速度递减,则2014年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4318万吨/天;以农村污水处理运营费用1元/吨计算,则2014年的管理维护成本可达158亿元;该项管理维护费用一般由县级和乡镇级政府承担(县级和乡镇级的承担比例普遍为1:1),这将对地方政府造成较大财政压力,从而影响其推动农村污水治理的积极性。

  此外,我国尚不存在农村污水处理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仅有《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并且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排放标准要求过高,考虑农村与城市在经济以及技术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大部分地区达不到城镇污水排放标准,否则将成为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亟待制定适合农村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我国农村人口多、行政单元数量大,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供水排水条件、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不同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状况不同。因此,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必须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物排放特征、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对象测算等因素,科学确定污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合理制定相关技术参数及测试指标的适宜性,不能照搬国外农村污水排放标准。

  推进方式将不断创新

  目前,我国农村污水处理率远低于设市城市和县城,农村污水处理发展的滞后使其形成了巨大的潜在市场(设备供应+建设+运营);参照我国农村污水处理与美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我们认为,我国的后续工作重点可能是:加大农村水处理投入力度并优先支持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建立非中央资金的融资引入机制、总结并推广适用于我国农村的污水处理标准及技术等,并可能在经济相对发达省份及地区率先开展,时间跨度可能长达十余年甚至更长。

  在经济较为发达省份以及地方政府能够给予农村足够配套资金支持的地区,收取最终受益农民用户水费(含污水处理费)、资金成本回收等方面相对现实,商业模式执行相对容易,国家可能在这些地区率先展开试点工作,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农村污水处理水平。

  融资方面,仅靠中央投入资金远远不够,需要建立合理可行的融资平台,强制配套地方资金,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

  融资平台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可支配收入相互契合。根据世界银行的贫困人口划定标准,我国农民收入普遍处于中等(东部沿海地区)或低等水平。因此我们预计,国家可能在东部沿海等经济相对发达省份制定合理可行的农村污水处理融资试点平台,并根据当地政府及当地农村的收入水平,在中央投入、地方各级政府投入、社会资本投入中寻求合理平衡的投入比率,预计随着地方政府及社会资本的参与度不断深入,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将逐步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方向发展。

  国家可能建立类似的农村污水处理投资专项基金,并设定该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省份及地区)及标准、基金管理者筛选、基金合规规则等,从而保证资金来去安全可靠。

  运营方面,针对农村污水分散化、规模小等特点,“连片整治”以及能够覆盖全省的“拉网式全覆盖”将可能成为未来政府主要的推进方式;第三方委托运营的社会参与型模式,在国家“连片整治”以及“拉网式全覆盖”等推进方式背景下,能够最大程度保证治理效果,在未来的“整体捆绑+BOT模式”项目类型中将获得发展。

  标准建设方面,适用于农村的污水排放标准及处理技术将得到持续推广。国家可能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并且由于各个省份及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供水排水条件、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发达省份及地区可能将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支持,并率先开展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制定,积极推广适合我国农村的污水处理技术。

  农村在国家城镇化发展道路以及经济结构变迁过程中占据重要角色。当前农村供水安全隐患较大、农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维持高位、且农村污水处理率远远滞后于设市城市和县城,预计将于年内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将写下浓重一笔。

  目前,主营业务中包括农村水务业务的公司主要有国中水务、桑德环境、碧水源、首创股份等。国中水务通过收购瑞典Josab公司,拥有分散式供水设备,并同山东省住建厅签订了农村水务合作协议。桑德环境以分散式污水处理装置“smart”开拓农村市场。碧水源通过推广“CWT”处理装置,建设新农村污水处理工程。首创股份近期通过子公司香港首创,收购了苏州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该公司主营小城镇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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