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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四部门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八个“不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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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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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央行等四部门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八个“不得”
  据12月25日央行官网公布,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管理机制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同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通知》明确提出八个“不得”:一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三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五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六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七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八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对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通知》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通知》称。

  今年8月,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就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部门指出,近年来,以泛亚、E租宝、钱宝系等案件为代表的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监管实践看,非法金融活动在前期往往以大量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诱骗金融消费者,加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整体金融素养仍有待提升,非法金融活动往往造成金融消费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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