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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履职实施双重回避,超过7年就要轮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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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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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是银行保险机构的“关键员工”,将可能会受到任职和业务上的双重履职回避监管要求。

  在经过了前期的公开征求意见后,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12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着重抓好对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工作。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对普通员工则根据其岗位职责,要求其在从事重点业务时实行业务回避。

  对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的《指导意见》核心内容没有调整,只是进一步细化了过渡期的工作进度要求,适当放宽对上报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的时限要求。履职回避事关员工切身利益,为清理存量不合规的履职回避问题,《指导意见》在严控增量基础上,适当增强制度弹性,分步清理存量问题。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回避的,允许机构在履行内部审批和公示程序后予以豁免。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

  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
  《指导意见》在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行为突出重点,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何为关键员工?根据《指导意见》,“关键人员”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人员范围由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区域特点,根据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需要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

  《指导意见》在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并从两个维度提出要求:
  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情况的,也应回避。

  另一方面,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中,“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

  对于轮岗的具体要求是,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明确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其中,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

  《指导意见》对上述提及的亲属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特别指出监管人员亲属的任职回避要求。提出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上述要求与201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试行)》等要求一致,在任职回避方面,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的,不得在直接监管该机构的岗位工作。

  强化内外部监督问责
  为强化监管,《指导意见》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和外部监管,扎紧制度篱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在银行业和保险业“落地生根”。

  根据规定,《指导意见》主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强化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并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需要说明的是,机构获取的信息原则上只限于与员工存在回避关系的亲属信息,获取信息的手段也要合法合规。此外,对于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要求各机构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除了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外部的监管检查也尤为重要。《指导意见》提出,为强化监管约束,要求监管机构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要求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增强制度弹性。

  具体来说,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其中,各级机构管理层中的存量问题原则上于2020年底前、各级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中的存量问题原则上于2021年底前清理完毕,其他存量问题应合理安排时限,避免集中到2022年清理。

  另一方面,对于确有困难无法在2020年底和2021年底前完成相关存量问题清理的,允许机构在履行内部审批和公示程序后,按豁免回避权限经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或高管层批准后可适当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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