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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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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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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8日《关于准予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84号)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简称:达诚致益债券发起式C,基金代码:017504,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达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除发起资金外,本基金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含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若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通过非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申请。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未来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非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销售,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5. 本基金自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8月1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公司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7.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合约或其他障碍。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1元(含认购费)认购下限。

  11.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2.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线.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可视情形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线.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债券市场的变化会影响到基金业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为二级债基,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募集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债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具体发售对象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除发起资金外,本基金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含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若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通过非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申请。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未来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非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销售,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公开募集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募集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股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第十三 销售机构’”以及本公司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1元(含认购费)认购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此外,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个人投资者、发起资金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本基金。

  二、 认购受理:在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四、 份额确认: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销售机构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查询。

  五、 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予以退回。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进行认购。

  六、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1元(含认购费)认购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本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1、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9,960.25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450.00份A类基金份额。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十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1) 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6)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8)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已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个人印鉴(签字)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机构投资者(仅指发起资金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私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6)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表》以及随附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7) 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无需提供);

  (11)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或银行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14) 如是社保账户,请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等及托管行资料;

  (16) 如是QFII 账户,请提供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等及托管行资料;

  (17) 如由托管人负责开户,需另外提供托管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托管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18)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23)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预留印鉴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或资金划拨内部审批单的复印件;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发起资金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售,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网上交易、微信交易除外,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 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其中,A 类基金份额简称:达诚致益债券发起式A,代码:017503;C类基金份额简称:达诚致益债券发起式C,代码:017504。

  3. 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17:00之前未足额划到指定基金直销中心账户;

  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 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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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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