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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有哪些功能及优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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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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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有哪些功能及优势?

  与保险、家族信托、遗嘱、基金会等财富管理及传承工具相比,保险金信托具有哪些优势,不仅是金融机构产品设计的基础,也是私人客户咨询关注的热点问题。人寿保险具有安全稳定、资金杠杆以及一定程度上的风险转移和避税功能等优点,现阶段作为重要的家庭资产保全工具,被国内高净值客户人群所广泛接受。而在债务隔离、婚姻风险防范、家族慈善、特殊传承安排等多元化需求方面,家族信托则更具优势。保险金信托将保险和信托两种工具相结合,通过两者功能互补,以更好的发挥保险的确定性与信托的灵活性制度优势,为私人财富传承多样化需求提供了工具和方案。

  建立一个安全且能长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是财富规划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相较于资产增值,资产安全更为重要。保险具有收益锁定功能,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目前预定利率一般为3%-4%,保单一旦签订,其预定利率不变。人寿保险同时具有杠杆放大功能,保费可分期交付。以网上某款终身寿险为例,30岁男士,每年交保费17.2万,20年交费,保额可高达1000万。此外,1000万保额并不是投保人必须交满20年,保单生效后,即使仅交付第1年保费,被保险人若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依然赔付保险金1000万。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3],得益于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及相关监管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获取的赔付具有制度保障。

  就信托产品而言,虽然受托人能够通过其资管能力为信托资产保值增值,但其依然存在运营风险,而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相关要求,信托公司对其产品收益并不具有“刚性兑付”的义务和能力。而近日,一则新华信托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消息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相比家族信托动辄千万元准入门槛,保险金信托以保单的保额/保费作为设立门槛,采用“首付+分期”模式,降低了设立信托的起步门槛,受到中产家庭的关注。

  根据《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下称“37号文”),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实践中要实现私人订制的家族信托门槛更高。单就保险金信托而言,《信托法》及监管机构没有规定严格的设立门槛。实务中信托公司出于管理成本考虑,一般要求保险金信托的准入门槛为500万元,部分信托公司达到100万即可设立,以终身寿险的总保额或年金保险交付的目标保费计算。终身寿险的保费与保额之间存在杠杆,只需保额达到信托公司的最低限额要求,实际交付的保费要低于保额;年金保险累计交付的保费达到最低限额即可。保费可分期交付,不用一次性锁定大额资金,一定程度上变相降低了保险金信托的设立门槛。

  此外,高净值客户一般已配置多份不同险种的保单,将其中年金保单或终身寿险保单直接对接信托,或通过将家庭多个现有保单组合、增加保单保额方式设立保险金信托,既可以为客户提前做出资产保护隔离安排,也为未来的财富传承筹划留下空间。

  人寿保险的财产权利可分为现金价值、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年金)。根据浙江、上海等地法院相关规定[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71号等典型判例裁决,实务中认为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购买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性利益。因此,鉴于保单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如投保人出现债务风险,保险的风险隔离效果则会被挑战,保险受益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5]、第十六条[6]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九十五条[7]等相关规定,在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因此,保险金信托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资产隔离功能,作为“债务防火墙”更能充分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在保险金信托的交易结构中,保险的财产性利益以保险赔款的形式给付指定的受益人,财产权合法地在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转移。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保险金的名义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可以实现理赔后保险财产与委托人责任财产的隔离。实务中可以为企业家客户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波及家庭资产,以及防范婚姻财产混同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此外,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一般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保险机构发起财产查询通知,实务中有些地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中有一个是被执行人,保险机构都会反馈相应的信息。因而如需实现理赔前保险财产与委托人责任财产的隔离,将需要在前述基础上在合适时间将投保人进行变更。

  相比人寿保险金一次性领取和身故受益人的设定,保险金信托可以有更为灵活及个性化的受益分配方案,可以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实际需求按时间、按事件、按条件分配,让保险金信托在法律框架内具有更加强大的传承功能。在照顾未成年子女、防止挥霍、隔代传承等方面,均可以通过信托文件定制传承分配方案,以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同时相较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安排也更为灵活。根据37号文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而保险金信托不受此规定约束,分配方案设计相较家族信托更为自由。比如对于独身不婚等群体来说,受益人范围的拓展更能实现其关爱照顾身边重要人士需求。

  合理避税是人寿保险信托在境外市场广受欢迎的重要因素。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但未雨绸缪,提前合理规划财产传承依然是私人财富管理领域值得关注的重要事项。保险金信托可以结合保险和信托在税务筹划方面的优势,从多个维度进行合理筹划。

  一是递延纳税。目前,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信托收益税收做出明文规定,实务中信托公司不进行代扣代缴,而是由信托受益人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承担相关税费。通过信托分配条款的灵活定制,避免将保险理赔款一次性发放给保单受益人,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受益人当时其他收入的金额,灵活安排信托资产及其收益的分配时点,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实现递延纳税。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包括人寿保险赔款在内的保险赔款免交个人所得税,而目前保险金信托受益人在收到信托利益时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尚无明确规定,对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一旦遗产税开征,我国高净值家庭的财富传承将面对沉重的税务负担。《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三种情形,除此之外,在受益人指定明确且没有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金并不会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不属于遗产税征收范围。在保险金信托中,保险金及其未来增值的部分在分配时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因而我们理解从资产性质角度应被征收遗产税可能性不大。

  此外,现阶段包括美国、日本、韩国等在内的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的模式。以美国为例,高净值人士将其相应免税额度内的资金赠与信托公司用于交付保费,待日后保险理赔事由发生,理赔金成为信托资产时,信托利益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直接分配给信托受益人且不涉及任何赠与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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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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