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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茁壮成长学生保险【中国人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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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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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茁壮成长学生保险【中国人寿】

  学生专属保障,覆盖所有学生人群,拥有意外门诊、急诊费用,意外及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优势,让父母放心呵护,助宝贝平安健康每一天!

  1.学生专属,涵盖3-24周岁的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

  2.人性化保障: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仍在接受住院治疗或门急诊治疗的,住院医疗可以延后90天,意外医疗可以延后15天;

  电子保单时效提示:该产品承保后不会立即产生保单号,2-3个工作日后在保网查询到保单号,可在中国人寿官网查询保障(本产品不提供电子保单)。规则:提供个人普通,快递免邮。

  3、被保险人要求3-24周岁的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

  5、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B:每次事故免赔100元,按条款约定的分档基准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分档基准给付比例如下: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部分,50%比例给付;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60%比例给付;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70%比例给付;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80%比例给付;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比例给付;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保、其他保险公司或其他医疗保险已经报销合理住院费用的70%及以上的,剩余部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可不按分级累进阶梯给付,扣除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的比例给付;

  7、本计划中的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含北京平谷区医院)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包括但不限于如实填写投保单以及每个被保险人的健康调查问卷,并在本合同成立前向保险人提交填写完整并已签字的原件。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6)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有强大的防火墙和信息安全系统,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给予充足的安全保障,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2、购买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13、凭证获取时效提示:承保成功后会收到保网短信提示获取凭证号,您可致电中国人寿客服0755-95519转1,通过此凭证号查到相关保障(本产品不提供电子保单)。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体伤残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保险公司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付(免赔50元后按90%赔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90天后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付(免赔100元后约定比例赔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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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学生保险查询平台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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