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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怎么获利PEspace 黄牌LP险资和社保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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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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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撤销)(“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7月30日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资金运用暂行办法》”)开启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规范先河,规定较为原则性,并没有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准入条件和具体的参与要求。 2010年7月31日颁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则将保险资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纳入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对保险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的资质、条件作了较为细化的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的企业。 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59号文”)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但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12月12日正式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资创投基金通知》”),最终将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纳入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2018年10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基础之上,整合了59号文的部分相关内容,并在险资投资股权的行业和比例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政策放松。《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59号文项下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与《征求意见稿》调整后的要求对比和列示如下:

  项目《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创投基金通知》-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调整后要求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投资团队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六)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除符合本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 符合本条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股权,可以整合相关资源,在集团内部的保险机构建立股权投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为保险集团(控股)及其保险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本条第(二)、(四)项的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二)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管理的不同资产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四)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并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主导人员合计退出的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3名以上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金和形成的资产),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八)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投资标的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七)未涉及重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本通知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七)未涉及重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八)与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九)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和一般股权投资,应当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稳健选择投资的行业范围和企业类型。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本条第(二)、(四)、(五)项限制。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国家政策支持、经国家主管或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企业股权,以及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股权,确定风险因子或核算权益投资规模时予以调(扣)减的具体政策另行制定。投资基金符合条件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二)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三)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四)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五)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不是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投创业企业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较强的成长潜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二)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三)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四)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九)项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三)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80%;(四)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五)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六)已经实行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七)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该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人事任命、薪酬激励等管理运营事项,也不存在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情形;(八)不存在为保险资金规避监管比例、投资规范等监管要求提供通道服务等情形;(九)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股权投资基金为并购基金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类投资基金,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和本条第(五)项限制。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全国社保基金从2004年开始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历史很长。投资方式:社保基金会采取直接投资与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投资运作。直接投资由社保基金会直接管理运作,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信托、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转持国有股和指数化股票投资等。委托投资由社保基金会委托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主要包括境内外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境外用于风险管理的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等,委托投资资产由社保基金会选择的托管人托管。投资范围:经批准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经批准的境外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等。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官网信息,截止到2018年末,社保基金资产总额22,353.78亿元。其中:直接投资资产9,915.40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44.36%;委托投资资产12,438.38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55.64%。境内投资资产20,610.18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92.20%;境外投资资产1,743.60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7.80%。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保基金投资市场化私募股权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由此计算,社保基金可用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量非常可观。根据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但笔者尚未能在公开渠道查询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选聘的具体的细则,笔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社保基金投资的标的基金及标的基金管理人情况如下(部分投资交割完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暂时无法查询,比如险峰基金、经纬基金、真格基金等)(金额:万):基金名称管理人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管理人股东弘毅道远(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 1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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