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产经信息  消费

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被收931元大连市监局已立案

  • 来源:互联网
  • |
  • 2022-12-08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被收931元大连市监局已立案

  10月4日,有消费者向市12345市民投诉热线日在沙河口区南山渔村大排档餐饮店消费后,被多收1毛钱价款。网络空间也对该问题出现反映。经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现场调查,消费者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实收931元,多收消费者1毛钱的情况属实。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据《价格法》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良好秩序。

  近日,我市某餐饮经营单位因“反向抹零”收款,引发广泛热议,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进行立案调查。此案中“反向抹零”多收取的1毛钱金额虽少,却蕴含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环境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

  在传统现金交易情形下,“抹零”原指经营者为了减少现金找零的麻烦,减轻对账压力,“让利于民”的善意行为。现如今移动支付方式越来越普及便捷,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付款,经营者完全可以做到“精准扣款”。但是个别经营者却利用“反向抹零”潜规则“与民争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在此提醒告诫广大经营者,“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

  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望广大经营者从中汲取教训,“勿以恶小而为之”,莫要因小失大,触碰法律底线,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重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线索,通过执法检查、行政指导等方式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为消费者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