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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庭国际“吃”监管函:回购期届满仅完成回购计划的12.5% 三个月前大股东违反信披亦收监管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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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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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回购金额远远低于回购计划,近日,深交所向皇庭国际(即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监管函。值得注意的是,三个多月前,皇庭国际大股东即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违反信披规定也收了监管函。

仅完成回购计划的12.5% 深交所下发监管函

根据皇庭国际2019年1月29日披露的《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为保持本公司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拟回购公司股份,以推进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

(来源:巨潮资讯网)

上述公告显示,皇庭国际拟使用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包括 A 股和 B 股。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其中 A 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B 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与此同时,该股份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 月内。

另据皇庭国际2019年1月30日披露的《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2018年12月25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即上述提及的股票回购实施期限为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

(来源:巨潮资讯网)

然而,在上述股票回购实施期届满时,皇庭国际实际回购的金额却远远低于回购计划的金额。近日,深交所向皇庭国际下发了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该监管函显示,2019 年 1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其中,A 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 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8.9 元/股;B 股回购 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 上限为港币 4 元/股。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截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你公司累计回购 A 股 5,369,102 股,回购金额为人民币 22,737,737.33 元(含交易费用),累计回购 B 股 816,648 股,回购金额为港币 2,098,958.10 元(含交易费用),与此次回购计划下限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上述资料,实际上,皇庭国际此次实际回购总金额为24,836,695.43元(即0.25亿元),仅为其回购总金额下限不低于20000万元(即2亿元)的12.5%。并且,细分来看,皇庭国际此次回购A股的实际金额仅约为计划的23%,此次回购B股的实际金额仅约为计划的4%。

深交所表示,皇庭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2.1 条、第 11.1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 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个月前大股东违反信披 亦收监管函

值得注意的是,三个多月前,皇庭国际第一大股东曾因违反信披规定,也收了来自深交所的监管函。

该监管函显示,“根据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少量股份变动的 公告》,方正证券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你公司持有的皇庭国际 65 万股股票,占皇庭国际总股本的 0.06%。你公司作为皇庭国际第一大股东,未在上述股份被动卖出的 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来源:深交所)

深交所表示,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2.3 条,即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另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 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深交所在上述监管函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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