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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草原过度放牧、河流排放污水、工厂私排固废......生态环境损害后,底该由谁来负责修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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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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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652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10秒

法官说法典

《新闻夜航》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法官说法典》系列报道,由我省优秀法官来读法、释法,带大家走近《民法典》。现在社会中,人们的环保意识可以说是与日俱增,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对每个人来说都特别重要。但有的时候,还是会出现破坏生态的现象。而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之后,到底该由谁来负责修复,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环境对我们的生存发展来说尤为重要,仅在今年下半年,《新闻夜航》就多次报道了破坏环境,损害生态的现象。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湿地范围擅自放牧。可是今年夏天,在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一处禁牧的保护区,却有大量牛马羊等牲畜涌入,让湿地满目疮痍。

记者 关瀚

保护区有很多牧民在违规放牧,而且通过航拍镜头可以看到,这片保护区违规放牧行为,非常严重。

今年十月份,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的城南河,一个排污口的附近,散布着五颜六色的塑料颗粒。

记者 任彦锦

城南沟里的水看起来也是很脏,刚刚我在沟里打了一些水上来,水的颜色淡黄色,气味难闻。

同样受到污染的,还有哈尔滨市香坊区马家沟河的河段。11月4日,河面上突然开始漂浮深色液体,现场还能闻到一股非常难闻的气味。

记者 心子

通过航拍器拍摄画面能够看到在附近大概200米的距离,都布满了这种深色的液体。

在湿地草原过度放牧、排放污水进入河流以及工厂私排固废,这些都会对环境造成损害。有些损害可以经过人工或自然修复,但有些损害是永久性的,修复、弥补的可能性很低。按照《民法典》新增条款的规定,如果这些损害能够修复,那么这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修复责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李伟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做了新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这一新增条款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二是要“违反国家规定”,第三则是要求“生态环境能够修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李伟鹏

比如湿地、土壤、水源等受到污染损害,但是生态环境损害不太严重的情况,可以采取清除污染物,恢复土地原貌、恢复水体原有的养殖、在植被破坏地进行补种复绿及养护等手段,以直接的劳动行为短时间内完成修复;如果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高,没有必要修复的,可以通过增殖放流、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从而实现生态环境功能的总体提升。

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并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李伟鹏

生态环境如果能够修复,侵权人需要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以及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如果不能修复,侵权人需要赔偿生态环境因服务功能永久丧失所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修复,就是对环境损害所提供的一种法律救济,通过责令造成环境损害的侵权人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功能和价值。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李伟鹏

本条作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条款,规定了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以及环境公益损害之民事救济的请求权主体,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实体法基础,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也体现了修复优先的环境治理理念和注重修复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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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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