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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房产税:汉武帝开征 两千钱抽两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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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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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的房价越涨越高,房价调控政策也不断调整,随着今春新“国五条”的出台,房产税又成了热议焦点。谈到“房产税”大家并不陌生,可这种税到底从何而起?为何要收?收了多少?本期《发现》周刊通过对税史专家的采访,以及相关史料的查阅,试图为大家梳理历朝历代的房产税,告诉你房产税的前世。

  要收房产税,首先得有房。在茹毛饮血的上古时代,先民们要么穴居而卧,要么筑巢栖身,“房子”的雏形产生,那应该算是最原始的“房地产”了。当然,“税”的产生是在国家形成之后的事。南京市下关地方税务局退休干部傅兴亚潜心研究税史多年,他表示,从史料来看,最早有关房产税的记录可以追溯到周朝。古籍《礼记·王制》中记载:“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不过,到底周朝的“廛”怎么收、按何种比例收取,并没有详细的记载。

  西汉时期,房产税还没成为税种,但已经开始征收,最早提出开征的人是汉武帝。财经作家吴晓波在一篇博客中提到了汉武帝征税的故事:公元前119年,卫青、霍去病出征匈奴,当时山东(太行山以东)发生重大,七十余万饥民无以为生,到处。军费大增和泛滥的情况下,汉武帝决定向全国有产者征收资产税,称为“算缗”。根据“算缗令”,凡属工商业主、高利贷者、囤积商等,不论有无“市籍”,都要据实向呈报财产数字,包括房产,并凡二缗(一缗为一千钱)抽取一算,即两百文。一般小手工业者,每四缗抽取一算。

  不少研究古代税制的学者认为,中国房地产税有确切证明的起源应该是“契税”,契税构成了我国古代封建国家在房地产地域的唯一稳定税种,该制度产生于东晋。东晋年间,朝廷凡是进行奴婢、牛马、田宅等重大交易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立有契约文券。朝廷会根据文券上所标注金额的4%抽税入官。其中卖房者要承担3%,买房者只需承担1%,称为“估税”。不立文契的买卖行为,一旦被发现的线%税率收税,这叫做“散估”。由此可以看出,在东晋时期虽然已经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契税,但房地产税仍被包含其中,并未与交易税分离。

  唐朝的房产税,延续了东晋时的契税与交易税混合征收制度。傅兴亚介绍说,唐代对房产税的叫法广为大家所知的,就是“间架税”。据记载,唐代德建中四年,房产税开始作为一个税种出现。当时藩镇割据严重,中央松散,而财政状况困窘,所以开始征收“间架税”,其称呼源于“每屋两架为间”。当时,间架税的课税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唐朝计税依据是房屋数量和质量,比如他们分了上中下三等征税。”傅兴亚介绍说,史料记载称,唐朝的间架税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中等1000,下等500。税吏执笔握算,挨家挨户去计算。有的人,尤其是没落士族房屋不少,却没有多少钱财,不堪其苦。因为带来的负担太重,扰民极深,所以“间架税”执行不到一年的时间就被者取消了。

  在宋朝,者创立了新的税收制度。北宋开宝二年,宋太祖就曾诏令天下:“民间典卖田宅,必须一律照契价向纳税。”收税后,要对契约加盖印章,承认收税契约的性。北宋时所收的税也被称为契税,当时已经有明确的纳税期限,即契约订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那就按偷税论罪。北宋时期开征过房产税,当时这种税以城镇及城郊居民为纳税人,纳税范围内的住所房屋为纳税对象,当时算是典型的房产税。该税按月征收,已经与流通环节的契税严格区分开来了,成为一种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据记载,仅在宋高绍兴三十一年,契税收入就达到“四百六十七万引”,大大增加了国家收入。

  元代和明代都继承了宋代的契税制度,并有所。明朝建立以后,明太祖朱元璋为体恤京城做生意的人,就特地在金陵城西三山等门外临水的地方,建造了不少栈房,供商人存储货物,称为塌房。根据明,占用塌房的商家需要缴纳塌房税,征收税率为三十分之一。根据考证,所谓的塌房税,其实是一种以房地产为基础的行为税,有点类似于西周时期的廛布。明朝的“靖难之役”后,明成祖朱棣迁都,又在选址建造塌房,继续开征塌房税。除塌房税之外,明朝时还曾在城市和集镇向商人开征过一种门面税,以居民的临街铺面为征税对象,兼具今天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双重性质。

  在房地产税的古代称呼中,“房捐”算是知名度比较高的,傅兴亚研究最多的就是清朝和时期的房捐税。“光绪24年(公元1898年),户部通令各省调查城乡各镇的铺户行店数,并拟定了房捐章程。”傅兴亚说,根据,铺户行店按照租价的10%缴纳房捐,由房主和租户分别承担一半。而为了方便征收房捐,租房客要缴纳全部税金给房主,房捐将会从租金中抵扣。

  “自家房子开商铺的,按房屋租价的10%缴纳,居民自住民房不会征税。”傅兴亚说,所谓房捐其实是地方税,收来的钱主要用于创办的经费,所以房捐又被称捐。不过,后来这个房捐章程并没有实际执行。傅兴亚有不少税票珍藏,他给记者展示了一张清朝咸丰十一年(1861年)的房捐联票。这是“江苏省江都县房捐联票”,当时房捐种类已经有详细的“行、店、铺”之分。根据票上字样,依稀能辨识这张票的征收对象是江都县的一位名叫王公昇的居民,他出租商铺需缴纳房捐,按照当时需要缴纳500文。

  年间,对房产税的史料记载相对较多。元年11月,北洋财政部进行第一次税制管理,当时的财政部公布了国家税及地方税法草案。在中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历史上,第一次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房捐就在地方税的行列。1913年,正式颁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确定了与房地产有直接关联的中央税中有印花税、契税、登录税、遗传税和所得税,地方税就是房屋税(房捐)。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正式法律条文中采用房产税的概念。

  两年之后,北洋改征房税,税率大体沿袭了清制。根据,在上海等大中城市,对工厂、商店以及居民用房产或房租征收“总捐”。凡房屋出租、工厂、商店用的线%,居民用的线%,税收由房主和租赁者对半负担。自有房产,由估价后按其用途分别适用于上述税率。

  1946年12月5日,国民重新修正公布《房捐条例》,将居民聚居300户改为500户,使房捐征收的地区缩小,各类捐率也减低50%,房捐不得征收附加捐税。1947年11月,国民再次修正公布《房捐条例》,对自用住房盖顶按房值6%征收。不过,当时房捐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1949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国民的房产税正式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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