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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深国五条细则大比拼 北京最严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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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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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定的最后时间内,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一线城市陆续公布其地方版“国五条”调控细则。对比之下,北京细则最严厉、最细致,是唯一提出“降价”,且提出进一步收紧限购政策。

  房价控制目标:

  北京明确提出“降价”

  北京提出2013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是唯一提出“降价”的城市。

  沪版细则明确2013年度该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从2013年的房价控制目标来看,语焉不详,并未提出实质性的调控目标,仅表示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较之2011年不超过经济增幅的调控目标略严格。

  广州版细则提出,从严制定房价控制目标,明确2013年广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深圳版细则提出,根据深圳市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情况,确保2013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速度。

  限购:北京广州

  进一步收紧

  北京提出进一步收紧限购政策,规定本市户籍单身人士限购一套住房,堪称“史上最严”。细则规定,自3月31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沪版细则要求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口径,房屋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信息交互共享,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广州要求从严、从紧执行住房限购措施:一是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之前。二是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正常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的,审核标准由“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交1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三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补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的,不予认可。

  深圳则要表示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发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在限购、限贷政策中的作用。

  房贷政策:未明确提出

  二套房首付比例上调幅度

  京版细则提出,继续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继续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发放,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对于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进一步提高。

  从房贷政策的调控手段来看,沪版细则明确,“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这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加以制止、纠正;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实行效果监测和评估,做好预案,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这一细则基本延续了2011年以来“上海家庭限购二套房、外地家庭一套房、外地单身限购”的政策,但是在适时调整二套房房贷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上留有余地,不排除未来提高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的可能。

  广州版细则明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可结合2013年广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要求,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深圳细则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必要时候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20%个税:广深未提

  具体落实措施

  对于备受关注的二手房交易个税20%的征收,北京细则明确从3月3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税收调节环节来看,上海版的细则与北京基本一致,即,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将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并稳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并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但上海版的细则未提及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认定条款,以及对于唯一房产满5年豁免的条款。

  广州笼统表示,将严格执行国办发17号文、粤府办11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深圳细则明确,严格执行国办发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这与“国五条”的表述几乎完全一致,并没有地方落实的具体规定,尤其是避谈20%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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