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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价不得超过房价1/3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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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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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晚重庆市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达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以上,严格限制容积率小于1的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合理安排出让时序和选择出让区域,引导和调节楼面地价不超过当期房价的三分之一。”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此前在阐释该市执行这一政策的原因时曾称,通常楼面地价在现行房价的三分之一左右为合理状态。该市的做法是,如果当地拍卖土地的地价超过当期房价的三分之一,地方政府就会加大土地供应量,平抑未来房价。

  该《通知》还明确,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此外,重庆本次还提出两个原则性措施,分别是“对报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以及“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出现上涨过快、上涨幅度超过房价控制目标时,可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重庆市的地方版“国五条”实施细则,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还增加了一条税收调控手段,不过该措施并非新举措,而是已经于2011年1月28日开始执行的房产税政策。该《通知》称,重庆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对在主城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二套)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房产税;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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