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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五条细则出台 严格征收20%个税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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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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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政务网今日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严格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

  《意见》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进一步强化对借款人资质和信用的审查,不得违规发放贷款。金融管理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依法处罚违规机构,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对出售自有住房,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要求继续增加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全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全年新建住房用地计划供应 1785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415公顷。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地占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以上。

  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要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必须申报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对外销售时,不得高于公布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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