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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 新税制敲定 跨境电商即将告别野蛮生长的红利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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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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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阵子一直热议的跨境电商新政今天终于有了官方消息。财政部今日公布,将于 4月8日 起实施跨境电子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要点如下:

  1. 设置单次交易限值 2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 20000 元;

  2. 限额以内的商品,暂免征关税;超过限额,则对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税。单个不可分割商品价值超过 2000 元限额的,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全额征税;

  3.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即不管有没有超过限值,均按照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

  4.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36 氪曾在去年底对整个跨境进口电商的行业格局做过一次较为系统的梳理,从政策上来看,纵观 2015 一整年,政府与跨境进口电商之间的关系仍处在红利涌现的 “蜜月期”。具体来说,先是国务院接连发布文件,推出降低进口产品关税试点、税制改革和恢复增设口岸免税店的相关政策,全力促进消费回流。

  加上资本的拥簇和大批中产阶级的消费觉醒,跨境进口电商得以在去年野蛮生长,传统零售商、海内外电商巨头、创业公司、物流服务商、供应链分销商竞相入局、百舸争流,新模式、新概念层出不穷。但如今,随着新税率政策实施,意味着低门槛跨境电商的政策红利时代将结束。毕竟税收不会长期高度倾斜跨境保税,因为需要考虑与传统一般贸易利益平衡问题。

  从商品品类来看,跨境电商重点布局的品类如化妆品、母婴保健品、轻奢品等都受到了税改的影响。其中低于 100 元的化妆品将多缴纳 32.9%的税额,母婴、食品等品类,由于 50 元免税额度的取消,税改后需多缴纳 11.9%的税款。特别是母婴类海淘平台,由于对一两类爆款商品依赖度较高,相应会受到更大的冲击。

  以下为本次三部委通知全文: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撤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 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 “三单” 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0 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日 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 2016年4月8日 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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