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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味精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战已开打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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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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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近7亿元、虚增利润近5亿元!又一家上市公司的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开出罚单。近日,历时四年调查的莲花味精(600186)信息披露违规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地。2014年6月13日,该公司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多项信息披露违法事项遭到证监会处罚。这一次,动辄几亿的违规情节收到的罚款依然只有伍拾万元,多为维权律师表示,增加上市公司违规成本、投资者挽回损失的唯一途径就是进行民事诉讼。

  虚增利润近五亿罚款50万

  2014年6月13日晚间,莲花味精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201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显示,莲花味精自2006年至2009年连续四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问题。其中,2006 年未按规定披露标的约2.96亿元的诉讼事项;2007年虚增利润1.944亿;2008年虚增利润3亿元,对4,167万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且未按规定披露标的约3.8亿元的诉讼事项;2009年对政府补助的187.69万元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累积计算,莲花味精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约6.76亿元;虚增利润约4.94亿元;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共计4354.69万元。最终证监会对莲花味精罚款50万元,对19位相关责任人员罚款共计180万元。

  事实上,早在四年前,莲花味精嫌违法的基本情况已初步进入公众视野。2010年4月27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2010 年4 月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本公司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豫调查通字1002 号), 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

  2010年4月30日,莲花味精再次发布《关于河南证监局对信息披露问题监管关注函的公告》,称:“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接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莲花味精信息披露问题的监管关注函》豫证监函【2010】97号,函称‘通过非正式调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会计利润、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于2010年4月25日正式对公司立案调查’。”

  时隔四年,证监会终于将其违法事实调查的水落石出。

  维权律师拷问审计机构责任

  2007年度和2008年度,莲花味精通过虚增将近5亿元的利润,使该两个年度扭亏为盈,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情节,与前不久被证监会处罚的南纺股份(600250)如出一辙。

  上市公司弄虚作假固然可恶,但是本应该起到审计作用的中介机构职责何在?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但该案还有一个比较引人关注之处,即审计机构的责任。

  王律师表示,审计机构对于莲花味精存在严重造假近5亿元的2007年、2008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而自2009年至今连续5年,莲花味精财务报告连续5年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的理由是“证监会已立案调查且未出具结论,同时未能实施有效的替代鉴证程序”。

  换句话说,莲花味精大规模造假时审计机构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证监会对莲花味精立案调查之后,审计机构虽然顺势出具了“保留意见”,却仍然只是消极等待证监会的调查结论,而并未主动对莲花味精的造假行为进行任何查证。“试问,审计机构对财务造假的监督作用何在?”王智斌律师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莲花味精2007、2008年报审核机构均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股价最大跌幅曾超过50%

  虽然莲花味精在公告中就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向投资者表示道歉,并许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但有投资者维权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认为,出现性质如此严重的虚假陈述,仅口头道歉恐无法真正表达对投资者的歉意,莲花味精需依法赔偿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数据显示,2007年5月29日,莲花味精成交价曾一度高达9.25元,创下该股票在近几年来最高成交价;然而,至2010年5月21日最低成交价跌至4.02元。此期间,最大跌幅竟达56.5%。截止今年3月31日,莲花味精股民人数11.8万,流通股约10.6亿股,占其总股本的100%。“如此庞大的股民基数,估计受损失者不在少数,很可能引发类似佛山照明的千人亿元索赔” 证券维权律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表示。

  谢良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鉴于莲花味精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依据处罚决定启动诉讼程序。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在2006年3月6日到2010年4月29日之间买入莲花味精股票,并且在2010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莲花味精股票的投资者可向莲花味精发起索赔,要求莲花味精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利息、佣金及印花税损失。许峰律师还表示,鉴于此前已有因莲花味精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了预登记,如果顺利,将于六月内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

  而谢良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处罚决定,在2006年3月6日至2010年4月26日之间买入并在2010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莲花味精的受损投资者有望提起索赔。

  此外,王智斌律师则认为,根据现行的《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2006年3月6日至2010年4月23日买入该股票且在2010年4月23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事实上,因为法律观点的差异,不同维权律师划定的索赔范围会有一定范围的出入,最后的认定需要等待案件开庭后法院进行确认。维权律师的法律意见可以作为投资者进行维权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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