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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同科技买股一年后披露涉嫌虚假陈述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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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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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同科技买股一年后披露涉嫌虚假陈述

  公司2013年5月买入73万股大元股份,2014年4月方披露

  大元股份(600146)日前披露,新三板公司易同科技(430258)在去年5月底累计买入大元股份股票73万股。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这笔买股交易金额达到909.52万元,占去年易同科技中期净资产的比例接近40%,但易同科技对于买股一事并未公告披露,也未在当年的中报披露,直到2013年年报才最终披露。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王智斌认为,这笔投资额较大的买股已构成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易同科技延误披露将涉嫌虚假陈述。

  此前,易同科技已于上周公告,公司因涉嫌与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乐源控股有限公司、杨军为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8月8日合计持有大元股份股票超过其总股本5%后未进行充分披露,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对上述行为立案调查。而大元股份日前公告也承认了易同科技与杨军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根据大元股份日前公告,易同科技分别于2013年5月29日买入大元股份42万股,均价12.44元/股;5月30日买入28万股,均价12.49元/股;5月31日再买3万股,均价12.44元/股。上述3个交易日合计买入大元股份73万股,占大元总股本的0.365%。2014年1月23日,易同科技通过二级市场一次性卖出大元股份73万股,均价8.37元/股。

  经计算,易同科技买入大元股份共花费909.52万元,清仓卖出后股票市值为611.01万元,亏损298.51万元。据公司2012年年报和2013年中报数据,这笔买股花费占2012年全年和2013年中期净资产比例分别为38.98%和39.66%。

  一位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人士对记者称:“按照会计处理规则,股票投资金额无论多少都应当计入当期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计入科目不同对公司最终的净利润影响也不同。”

  对于这笔占公司净资产额接近四成的投资,易同科技并未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回查公告,易同科技于去年7月12日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7月25日正式挂牌新三板,挂牌之后公司并未就此事单独披露临时公告。在随后披露的2013年半年报中,易同科技交易性金融资产仅为23.54元,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金额明显与去年5月底的股票投资金额不相符,也就是说公司并未将此次股票投资计入会计报表。

  直到今年4月23日,易同科技披露的2013年年报才显示,公司截至去年12月31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689.85万元,但并未具体说明该笔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来源。

  王智斌认为:参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第9.2条,易同科技隐瞒的交易已达到重大标准,属于重大信息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4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披露。易同科技当时未进行临时公告,虽然去年年报做了一定披露,但延迟披露同样属于虚假陈述的范围。

  据相关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王智斌表示,上市公司是否有责任要看其是否知晓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这些有待于监管部门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值得参考的是,2012年2月,山东京博股东虚假披露持股国通管业一案,山东京博和国通管业并未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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