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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银行二股东赤山集团遭逾37万强制执行,同时为威海农商行第五大股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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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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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经注意到,蓝海银行第二大股东赤山集团成被执行人,执行标的37.53万元。

财经查阅裁判文书发现,事情的起因是赤山集团替一位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人逾期,赤山集团也被一起告上法庭,最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为被执行人。

为人担保负连带责任成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年底,中信银行威海分行与张某华签订了《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无阶段性保证)》,张某华向该分行贷款35.5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荣成市一房产。

不过,张某华自2019年3月1日起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0年9月16日,张某华尚欠原告本金319951.62元,利息、罚息、复利26930.38元。

而赤山集团卷入这场纠纷是源自于一份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据裁判文书,与张某华借款同一日,中信银行威海分行与赤山集团还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赤山集团担保的债权为该分行依据上述个人借款合同对张某华享有的全部债权,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5.5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法院指出,赤山集团为张某华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且保证期间并未届满。现张某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中信银行威海分行有权要求作为保证人的赤山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张某华追偿。

最后,法院判定,张某华应支付原告中信银行威海分行借款本金319951.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该分行律师代理费2.5万元;对被告张某华抵押的房产在拍卖、变卖范围所得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此外,赤山集团对被告张某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华追偿。

参股山东两家银行

根据赤山集团官网介绍,其创建于1988年,经营范围涉及海洋捕捞、海洋食品加工、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工业制造、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七大产业。天眼查显示,赤山集团曾90次成为被执行人。

财经注意到,在赤山集团金融产业布局中,还出现了两家银行机构以及一家小贷公司的身影,分别为威海蓝海银行、威海农商行以及赤山小额贷款公司。

其中,蓝海银行为全国第12家获得开业批复的民营银行,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威高集团、赤山集团、迪尚集团为该行前三大股东,分别认购该行总股本30%、22.5%、12.5%股份。蓝海银行2020年年报还透露,赤山集团副总经理王华杰为蓝海银行股东董事。

2020年,蓝海银行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2.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8.01%,净利润3.3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2.36%。截至2020年末,该行总资产为379.90亿元。在资产质量方面,2018年至2020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由0.22%上升至0.98%。

此外,赤山集团还参股山东威海农商行,天眼查显示,赤山集团持股比例为8.97%,为该行第五大股东。该行成立于2011年7月,是经原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山东省内第一家以县级联社为平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

2020年,威海农商行营业收入为3.22亿元,较上年末下降43.29%;净利润为4624.51万元,较上年末下滑27.14%。截至2020年末,该行资产总额为214.29亿元,不良贷款率1.64%。

而赤山小额贷款公司则由赤山集团100%持股。据赤山集团官网介绍,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4日,注册资本1.2亿元,现有干部员工12人。主要面向微小企业、三农经济、个体工商户、种养殖业户及个人的经营消费等项目发放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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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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