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门槛提高了
长沙晚报4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舒元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简称《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正式发布啦!4月28日起实施,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作出新的安排。
投资者最需要关注到的是,创业板个人开户门槛提高了: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还要求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以及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关于证券交易经验,认定标准包括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深交所、上交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开通交易权限。在所在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准备期间,通过纸面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以非现场,也可以现场办理。
此次《实施办法》实施的是“新老划断”。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的申购、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以创业板股票为换股标的的可交债换股,均需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但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也就是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存量普通投资者也不必急于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根据所在证券公司的通知,在注册制下创业板新股发行申购、交易前签署即可。
此外,要注意的是,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
《实施办法》实施后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到另一证券公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另一证券公司的,需重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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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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