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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规则与创业板规则的比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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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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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规则与创业板规则的比较介绍

  创业板定位于高成长性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遵从“两高六新”的原则,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新三板服务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企业,定位于高科技和创新型公司。可见,新三板与创业板在市场定位上有重合之处,即都支持高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且目的都是为企业创办的初始期提供融资渠道。然而,二者在资本市场中分属不同层级,相关规则有很大差别:

  《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6)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人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可以看到,新三板挂牌的硬性指标只有存续满两年,以及取得股份报价转让的试点资格,其余标准诸如主背业务突出、持续经营能力、治理结构健全,都属于可以由主办券商自由把握的范畴;创业板发行则体现出更多的量化标准,尤其是在净利润和营业收人的增长、净资产和发行后股本规模等方面都有硬性指标。那么企业在哪儿上新三板好呢?大家可以点击查看一下。

  《试点办法》第十条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第十一条规定:“推荐主办券商应对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清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可以看到,新三板的挂牌实行的是主办券商推荐、协会备案;创业板上市则需要保荐人保荐、证监会核准。这一规则的差异,体现的是非公众公司与公众公司的区别。

  《试点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对比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可知,新三板的信息披露标准较低,无须披露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信息,并且在公司主体、高管情况、风险揭示、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等方面有更低的披露标准。同时,在公司挂牌(或上市)后,新三板和创业板的信息披露标准也存在这一差异。

  在交易制度方面,新三板采用的是协商议价的委托报价模式,创业板采用的是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系统撮合模式;在投资者范围方面,新三板限制非挂牌公司股东的自然人,创业板则无任何限制;在股份限售方面,新三板只限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创业板则要兼顾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几点是新三板规则和创业板规则的主要差别,概括起来,可以说新三板的监管较为宽松,运作流程相对简单。创业板由于涉及更大范围投资者的利益,其规则体现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这是由其作为公众公司的市场定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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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创业板和新三板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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