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 改革向未来】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条件(三)
为帮助广大投资者了解熟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总体情况和主要制度安排、规则内容,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组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辑了投资者教育《问答》。为兼顾改革重点和改革全貌,《问答》将沪深交易所规则内容充分整合,集中呈现;同时,将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规则内容单独成章刊布。期待广大投资者通过《问答》熟悉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拥抱注册制,共享高质量!
(1)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②市值 200 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2)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②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
③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的上述要求。
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
此外,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还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的相关规定。
- 标签:创业板最新上市条件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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