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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须尽快建立“中国化”评价体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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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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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以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推动力持续释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工作方案,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比如内蒙古自治区,自9月起派出4个巡视组对12个盟市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项巡视,聚焦各盟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短板和弱项,以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降低企业成本、依法依规监管、优化服务供给、强化责任担当作为监督方向。了解到,在巡查过程中,某城建执法干部日常巡逻时使用公车接孩子放学,导致该部门主管领导被免职。

不可否认巡视工作的严格严肃,但就效果而言,优化营商环境巡视的目的却出现了偏差。当地一位部门领导对表示,营商环境巡察应有“硬标准”,应紧盯是否为市场主体解决了问题,是否促进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设,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营商环境巡查信息公开采集及发布平台,出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规范。

世界银行公布的《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的营商环境在参评的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31位,较2019年上升了15位,中国连续两年跻身营商环境改善最大的经济体前10位。报告的细化指标显示,排名最前的指标为“合同执行”,排名靠后的指标为“获得信贷”与“纳税”,改善幅度最大的指标为“办理施工许可”。这些评价指标显示了我国营商环境近年来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特别是企业运营便利度方面有很大的进步。

我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多以世界银行的评价体系为模板,在其基础上结合地方现实予以修改。由于各省区市之间发展程度差异较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指标也不尽相同——不同项目以不同角度进入到营商环境的实测环节时,在指标选择和操作路径上各有特色,甚至不同项目对同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评价排名也不尽相同。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明确了营商环境评估的目标定位和作用方式。将营商环境评估中国化,总结地方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可复制和推广的治理法则,已成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当务之急。

“作为营商环境的要素之一,构建政务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地区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彭向刚对表示,构建政务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体现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是推进营商环境改善的组合拳,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照标准,及时有效地进行自我修正和自我提升。同时,构建政务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也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竞争力的要求。在建构政务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务营商环境的概念和特质,以便对概念进行合理的操作,提升指标的效度。明确政务营商环境的服务对象是企业,关注政府服务企业的职能、角色和行动,增加指标体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在建构数据库时要将定量数据和定性数据有机结合,丰富指标体系蕴含的信息,提高指标体系的信度。要明确指标体系的建构是为进一步优化政务营商环境提供政策建议,评估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摆脱为评估而评估的怪圈,注重评估结果的应用和反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王鹏对表示,国内绝大多数省区市所制定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缺乏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相关指标,导致部分政府在推进营商环境优化的过程中忽视了对当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普遍与单件不正当竞争案件诉讼时间成本“变相加重”二者的联合作用下,市场主体参与不正当竞争案件诉讼的时间成本大大增加,严重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与日常经营活动,不利于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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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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