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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手维护金融消费者八大权利 金融机构不得强买强卖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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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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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卖”后接到各种骚扰电话、短信,保险、理财产品合同“玩文字游戏”,p2p公司频繁跑路……金融消费类纠纷逐年攀升,而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状况有望大幅改善。

  个人信息“被卖”后接到各种骚扰电话、短信,保险、理财产品合同“玩文字游戏”,p2p公司频繁跑路……金融消费类纠纷逐年攀升,而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状况有望大幅改善。

  中国政府网11月13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

  不同于美英等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独立于监管部门之外,在中国,“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自设有消费者保护机构,同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监管范畴。

  正是基于此,《意见》要求“一行三会”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相比其他行业,在金融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可谓是“弱势群体”,金融机构在规则制定、合约谈判、信息控制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那么,作为金融消费者,哪些权利是受到保护的?

  《意见》给出了答案: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

  在自主选择权方面,《意见》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而随着近来眼花缭乱的金融产品涌现,《意见》要求金融机构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就曾撰文指出,过去,中国金融发展滞后,金融产品结构单一,消费者保护问题不突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金融快速发展,金融产品从过去单一的存取款,转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由于一些金融产品专业性强,消费者对其产品设计、收益模式和风险程度不了解,在合同确定、产品销售中处于劣势,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也开始凸显。

  而一旦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意见》提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这次是国务院发文,所以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也介入。互联网金融出现了之后,金融机构只是作为资金的结算部门参与,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政府起综合组织协调作用。以前融资平台出现资金问题,也是需要地方政府出面解决,但是国务院发文之后,更有解决效力。”一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对早报记者表示。

  而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赖振华则认为,地方人民政府介入处理,好处是集中力量,各部门可以相互协调,政府的信用会有助于解决问题。但坏处是需要防止公权力滥用,需要政府建立公告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二是构建与维权人的沟通渠道;三是联网建立信用黑名单。

  除了诉诸法律和依靠监管部门调解,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也提到了议事日程。《意见》提出要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上述人士称,诉讼耗时耗力,而监管机构的资源有限,如果把投诉都放在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压力过大。在香港和新加坡,对于权益纠纷,都成立了第三方调解中心,这样既可调解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又不至于对监管部门产生这么大的压力。投诉压力分解,多渠道多元化处理。第三方由第三方成员,比如律师、学者、消保委来成立,比较中立。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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