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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应设“三道监控防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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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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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简称gicif)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简称《指引》)。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保监发〔2004〕43号)将同时废止。

  ■保监会昨日发布两份险资运用内控指引,推动保险机构建立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

  ■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投资品种的不同类型,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指标可以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执行,应当建立集中交易管理体系,设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门禁管理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简称gicif)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简称《指引》)。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保监发〔2004〕43号)将同时废止。

  两份内控指引的紧急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对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执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

  推动建立险资运用内控标准、体系

  《指引》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总指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基本要素,并围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明确细化了关键控制点及主要控制活动等。

  配套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保险资金具体投资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主要包括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首批发布的配套应用指引包括《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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