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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提请人大常委会授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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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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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速,即将获得关键的法理依据。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速,即将获得关键的法理依据。

  12月21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拟授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没有实践经验,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据此,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是可行的。

  按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后,接下来到注册制正式落地还有两个步骤:

  第一步,国务院根据授权,对拟在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实施注册制、调整适用《证券法》相关条款的具体事项作出制度安排。

  第二步,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昨日,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对《草案》作出相关说明。

  肖钢指出,现行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

  肖钢表示,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审核,报证监会注册生效。

  “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肖钢说,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肖钢说,为解决注册制于法有据的问题,证监会在与有关方面沟通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启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请示》,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证券法有关规定,解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

  《草案》已于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2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决定,注册制度的具体事项(包括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同时,草案决定,授权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施行之日起算。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落实“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涉及证券法相关制度的调整。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需要一个过程。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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