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或以前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文物是历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遗物、遗迹。在很多收藏爱好者眼里,不管定义的边界清晰与否,除了现当代作品,文物也是一些人的心头之好。
虽然如此,对于文物出境,国家文物局已经出台相关法规。尤其是针对享有免检放行的外交官,为了尽可能防堵法律漏洞,海关总署在22年之后,废止了1986年的相关法规,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将此前特别列出的“携运文物出境”归入了“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范畴。
●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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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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