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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农商行两子银行违法被罚 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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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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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1月20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大庆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庆银保监罚决字〔2019〕13、14号)显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肇州农商行”)以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肇源农商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大庆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黑龙江肇州农商行罚款20万元,对黑龙江肇源农商行罚款30万元。

  经记者查询发现,黑龙江肇州农商行成立于2017年1月3日,注册资本4亿人民币,于志刚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黑龙江肇源农商行成立于2015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4亿人民币,胡吉顺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两家银行第一大股东均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黑龙江肇州农商行和黑龙江肇源农商行34%和20%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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