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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8号文之非标:从诞生之初就饱受争议与误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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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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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标”,一个中国独有的金融名词,从诞生之初,就饱受争议与误读。8号文首度官方定义了“非标”,可以这样的定义是否准确?而事实上“非标”的定义几经修改,而且在具体的执行标准和统计标准上,也存在不同的口径,比如银行理财资金对接“两融”收益权,在有的银行算“标”,有的银行则算“非标”。

  “非标”,一个中国独有的金融名词,从诞生之初,就饱受争议与误读。

  什么是“非标”?几乎一致的标准答案,很多市场和媒体人士甚至可以背诵出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正式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即“8号文”,官方首次对“非标”做出了上述定义。从此之后,“非标”盖棺定论,更是成为规避监管和管制套利、层层嵌套抬高社会融资成本等的代名词。与此同时,各种“非标转标”的手法不断被“创新”出来,随即又被监管严控,如此反复。

  然而,却很少有人去思考,“非标”的定义是否科学,风险到底在哪里,为什么要转为标准化债券资产(“转标”)等。

  这就需要回到出发点,去探讨“非标”到底该如何定义。在此,本文默认同业业务属于银行自营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属于信托关系的表外业务,所以本文讨论的“非标”仅限于银行理财投资的项目融资类“非标”。

  上篇:

  “非标”定义再思考

  本文第一部分将从“非标”定义的产生和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博弈与意见不统一、“非标转标”仍为没有流动性的“伪标”两个维度,对“非标”定义进行重新考量。在基础上,提出“非标”应以是否具有可转让交易(流动性强弱)来界定,而非以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来简单划分。

  事实上,国际上并没有“非标”与“标”(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概念,只有不可交易证券和可交易证券的区分,二者之间的转化不是到某个交易所交易,而是随着交易主体的多元化和交易量的规模增长,交易趋于活跃,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从不可交易证券转为交易证券。

  比如,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抵押支持债券或者抵押贷款证券化),mbs的转让并不在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而是以柜台交易或者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最初属于不可交易证券,但是随着规模趋于较大、交易趋于活跃,就成了可交易证券。

  以此反观国内,目前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但是由于交易转让限制、交易量小等多方面原因,整体流动性较差,应该偏向于属于不可交易证券。

  “非标”定义

  多轮修改的背后

  一个细节是,“8号文”主要由银监会银行一部负责起草,而作为银行理财十多年来的直接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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