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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工程款买理财产品 项目经理自首被判缓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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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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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日,记者从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马某某未提起上诉。

  经查,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马某某以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的身份担任青藏铁路公司乐都站信号楼地基加固工程项目经理。其间,马某某让公司以借款的名义将工程项目款全部打到了其私人银行卡上。2012年1月4日、1月5日,马某某动用公款共计23.2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3198.47元。2013年9月13日,在公司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马某某投案自首,并在案发前退还了全部公款及利息。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3.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在案发前已主动归还所挪用的公款本息,可依法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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