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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坚持股东定位 深入推进持股行权工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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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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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祁豆豆)新证券法修订着眼于完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尤其是设立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两个专章,并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投服中心表示,将依据新证券法赋予的职责,坚持股东定位,从三个方面着手深入推进持股行权工作,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首先,持续关注分红事项,提高投资者现金回报。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目前投服中心就分红事项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行权模式,即针对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条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以发送股东函件方式建议公司修改;针对通过技术手段规避现金分红义务的上市公司,建议公司及时整改。未来,投服中心将把该类事项行权常态化,切实督促上市公司加大对投资者的现金回报。
  其次,遴选合适标的,适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在以往的持股行权实践中,囿于持股比例较低,投服中心部分行权意见未得到有关上市公司的重视。新证券法第九十条指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投服中心表示,将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审慎遴选合适标的,在充分评估有关风险的基础上,适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拓展持股行权业务的广度和深度。
  此外,紧盯服务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责任。投服中心表示,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与“三高”重组有关的评估行为,具体分析开展行权;同时将以结果为导向,梳理随意变更评估结论,以及重组后无法完成业绩承诺或承诺期满后马上业绩变脸的案例,对不当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公开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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