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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十步”做好信息披露 助力新证券法施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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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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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祁豆豆)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交所2月28日晚间发布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交所提出,从以下十个方面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一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是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是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是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六是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对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交易标的种类及除外情形等作出了新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前述人员违反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其持有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事项。

  七是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三节规定的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八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依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新《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按照上交所主板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十七号 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或者《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九是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和终止上市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在上交所对上市和退市相关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前,公司申请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现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是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工作;在发生规定事项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向上交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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