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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视点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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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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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视点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做出了有别于一般合同订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特别性规定,以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保险合同的效力。如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等法律后果。因此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注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免不利的后果发生。

  所谓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它是指导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财产及财产上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它是指被保险人的寿命、身体和健康。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利益的范围,《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种类,对于一般条款和免责条款做了不同的规定。根据《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法律规定了免责条款相对于一般条款更加严格的说明义务,要对投保人明确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的程度。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同样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下的保险法律制度,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准确预估,以此确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厘定保险保险费金额。

  在财产保险中,告知的内容为保险标的有关情况,在人身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询问的,被保险人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未询问的,投保人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是保险人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投保人明知的事项,如投保人确实不知道相关情形有存在,也不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以确定被保险的身体情况,在此情形下的如实告知义务如何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以保险是否知道体检结果来确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否免除。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存在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总之,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均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使订立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最大限度的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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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保险合同定义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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