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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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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合同编号: ) XX 信托?XX 公司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合作协议 1/8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XX 信托?XX 公司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合作协议 甲方:XX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A、甲方是中国国内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发行信托 产品; B、乙方是中国国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专业的客户服务经验; C、甲方拟聘请乙方就其拟发行的信托产品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就此事项,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 守。 2/8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一、甲方发行的信托产品 1、产品名称:XX 信托?XX 公司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2、产品期限:2 年,每 6 个月开放/赎回一次 3、产品规模:10 亿元人民币 4、产品预期收益率:【6.8】%/年 5、产品成立日期:2012 年【7】月【27】日 6、信托资金运用:由受托人 XX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 信托”)将全体委托人交 付的信托资金用于受让 XX 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 公司”)通过【中国 XX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 XX(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简称“XX 重庆”)发放的 10 亿元委托债权。 7、保障措施:XX 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 地产”)为 XX 重庆的 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将其持有的 XX 华南实业有限公司(简称“XX 华南”)的 100% 股权进行质押。 二、乙方服务内容和方式 1、乙方利用其丰富的客户资源,为甲方发行的上述信托产品向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 的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应尽力促成该客户用自有合法资金认购信托产品。 2、乙方有义务负责安排信托计划开放日的赎回、申购工作。若在信托计划开放日发 生赎回的,乙方应利用其丰富的客户资源,向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客户提供申购咨询服务, 并应尽力促成客户用自有合法资金在开放日申购信托产品,避免使信托计划出现流动性风险。 乙方应就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发行规模、预期收益等相关信息向其客户,并视甲方 要求针对其客户开展信托产品的投资流程培训(培训内容以甲方书面为准)。 3、乙方须在甲方提供的信托文件的范围内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和咨询服务,不得 3/8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误导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具有夸大宣传或掩盖信托计划风险性质的行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 保本保收益或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乙方须对推介客户是否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合规投 资者身份进行识别,须按信托文件规定收集客户资料并及时提供给甲方。 4、信托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相关信息变更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告知乙方。 三、乙方咨询费用核算 1、针对信托产品,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后,应获得咨询费 用。以下称乙方提供的,并最终认购信托产品的客户所成功认购的产品金额为客户认购金额。 2、本协议附件一中确认函所列,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客户及认购金额即为乙方提供的客 户及客户认购金额。 四、咨询费用的支付 1、客户认购金额的确认:每期信托计划资金募集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 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信托产品销售确认函(第【】期)》的格式要求就该期客户名单及客户 认购金额进行确认。 2、每期咨询费用计算: 1)本期咨询费用计算: 1) 2) 3、咨询费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咨询费用将从信托财产中列支:每期信托利益分配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以下统称“计 提日”)计提,并与计提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期全部咨询费用。 4、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正式。 5、支付账户:甲方支付方式为转账,乙方账户为: 4/8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五、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客户的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在任何情形下,未经当事人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将承担全部损失,但法律规定、 监管规定和/或信托文件约定的除外。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声明、承诺、保证,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即构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所致违约情形除外。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 3 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则每迟延一天, 甲方需向乙方承担该咨询费用总额 0.5%的迟延支付违约金。 七、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若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信托计划兑付 情况的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XX 重庆、XX 地产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 利变化等)时,甲方有义务督促 XX 重庆和 XX 地产在相关事件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 乙方,并配合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合理的范围内就该事件进行调查。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权 随时就信托计划相关信息进行了解和调查,甲方有义务督促 XX 重庆和 XX 地产予以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联系和安排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八、其他 1、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5/8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诉。 2、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 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6/8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本页无正文,为《XX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XX 信托?XX 公司债 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XX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时间: 2012 年 月 日 时间:2012 年 月 日 7/8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附件一(格式) 信托产品销售确认函(第【】期)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司与我公司于 2012年 月 日签订的《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之XX信托?XX公司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的约定,我公司确认贵司向 我司介绍以下投资者认购“XX信托?XX公司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 个人客户姓名(或机构客户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 名称) 号) 认购金额(万元) 合计 特此确认! XX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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