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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科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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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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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科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工大科雅”)股票将于2022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次发行价格为25.5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为“I65”。截至2022年7月21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4.94倍。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 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 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1年)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1年)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7月21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A股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25.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39.64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7月21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4.94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平均扣非后静态市盈率 20.67倍,超出幅度为91.78%。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第一、经营管理优势: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齐承英教授是智慧供热领域的国内知名专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自公司设立以来,在齐承英教授的带领下,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长期从事供热节能领域的营销和管理工作,能够在深刻理解相关领域的业务特点与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智慧供热全面解决方案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公司管理层已在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二、技术成果优势:公司专注于供热节能领域,始终坚持以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凭借突出的技术实力和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是供热节能行业中极少数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经过十多年的投入和积累,公司已形成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供热软硬件系统集成产品和应用成果,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方面,公司率先研发并成功推广应用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多个政府级智慧供热软件管理平台,现已形成规模效应。其中,公司推出的河北省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已获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公司研发的城市级智慧供热管理平台已成功在石家庄、保定、廊坊、唐山、潍坊、乌鲁木齐等多个地级城市陆续投入使用。公司在核心技术水平、科技成果数量及应用规模方面已处于行业前列,并逐渐形成公司坚实的发展优势。

  在董事长齐承英教授的带领下,公司建成了一支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专业背景交叉融合的技术人才团队,能够及时把握行业需求、创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引领公司技术持续进步。公司技术人才团队包括研发团队和应用团队两部分:

  研发团队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为主,并负责行业技术交流、解决方案设计、对热力企业远程技术培训,按照节能技术、软件技术、自控技术、电子技术等四个技术研究方向开展工作。董事长齐承英教授兼任研发工作总负责人,公司各研究方向均按照“专职部门负责人+兼职技术顾问”的模式配置,成员合计近110余人。

  应用团队主要面向市场客户进行现场踏勘、技术方案拟定、现场技术支持、后期技术服务,并参与和承担部分研发任务、中试任务。技术应用团队以石家庄总部员工为主,共计80余人,同样按照节能技术、软件技术、自控技术、电子技术等应用方向进行分工与协作。根据公司“解决方案设计+系统集成产品+专业技术服务”的综合业务体系定位,公司持续加强技术应用人才的培养工作,形成了一支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素质过硬的技术应用团队。

  第四、企业品牌优势:公司自2002年设立以来,始终秉承“以科技赋能传统供热行业”的理念,致力于推动中国供热节能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经过十多年的业务拓展、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公司突破以往主要为热力企业生产和供应纯硬件产品或配套零部件的传统经营模式,探索出一套以“解决方案设计+系统集成产品+专业技术服务”为代表的综合业务体系。近年来,公司在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热力企业等代表性客户合作的过程中,陆续打造出若干行业标杆和应用示范项目。目前,公司已成长为国内供热节能领域的知名品牌商,在客户口碑、市场影响力等方面已位居行业前列,并成为公司拓展业务的优势之一。

  第五、客户资源优势:作为一站式提供智慧供热全面解决方案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持续赢得了包括热力企业、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内的不同类型客户的持续信赖。近年来,公司在行业具有影响力的大型热网智能化改造项目招投标中连续中标,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作为省级智慧供热监管平台的代表性产品,河北省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已实现对全省13个地级市及雄安新区、160个县(市、区)的覆盖;城市级智慧供热管理平台已推广应用至乌鲁木齐、潍坊等河北省外地市,覆盖供热面积合计已达14亿平方米;企业级智慧供热监控平台及软硬件系统集成产品已在北方采暖区15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应用示范项目,服务于包括华电供热、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昊热力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顺安热电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热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等地方国企和大型热力公司在内的一百多家热力企业。

  第六、服务体系优势:公司将北方供暖地区按照地域范围划分为5个业务大区,成立了16个省级事业部,并逐步完善市场开拓网络和本地化服务团队,初步形成了覆盖北方采暖区15个省份,以及湖北省北部、安徽省南部等非集中供暖区域的营销及运维服务网络。同时,各地方事业部技术服务团队与热力企业客户密切合作,建立了规范化的客户信息收集、数据分析、项目管理、售后服务的协同机制。另外,依托自建的智慧供热远程服务数据中心,公司总部专家团队可与跨地区提供远程指导和技术支持,促进智慧供热解决方案全面落地的同时,也增强了客户粘性,强化了公司作为智慧供热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的服务体系优势。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54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8,579,03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集中供热系统是我国采暖地区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关系到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质量。因此,供热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主要使用方为热力企业(供热单位)和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而热力企业对供热系统建设、智能化改造、供热节能技术提升需求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对供热监管信息化升级等方面的需求受国家宏观行业政策的影响较大。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镇供热系统的升级与改造。得益于良好的政策环境,行业市场规模呈扩大趋势,公司的经营业绩保持了稳步上升的良好态势。但如果未来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是地方政府部门对供热节能行业的扶持力度减弱,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需求增速放缓,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发生一定波动。

  国内供热节能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目前,仅有少数具备供热节能解决方案提供能力及关键产品研发能力的企业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对全面的供热节能产品和技术服务,而区域性市场则有众多规模较小的纯硬件产品或设备生产企业参与。随着国内城镇集中供热规模的逐步扩大,热力企业对节能服务的需求日渐多样,对供热节能服务商技术标准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同时,供热节能行业良好的市场前景,也吸引了众多的上、下游和相关行业企业进入本行业,其可能通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降低产品价格等方式加剧市场竞争。因此,随着行业进一步发展与竞争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如公司不能持续提升研发实力、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并扩大营销网络布局,则可能在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影响公司的未来经营业绩。

  根据供热行业惯例,为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国内集中供暖期间(因地区不同,通常在每年10月-11月开始,次年3月-4月结束)热力企业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一般不开展供热系统建设或项目升级改造的现场实施,故公司供热节能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供货、施工、交付或安装等工作一般在集中供暖季之前完成,且需进入供暖季运行一段期间或至少经历一个完整供暖季后方可启动项目验收工作。因此,公司承担的面向企业的合同项目大多在第四季度和第二季度完成验收并确认收入,进而导致公司业务和经营业绩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1,156.92万元、25,160.92万元和30,007.2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53%、81.80%和74.40%;公司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1,970.70万元、16,439.71万元和21,638.25万元,占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46.91%、47.70%和53.26%,逾期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59.92%、52.84%和38.67%。

  公司的应收账款对象以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国有热力企业、具有央企或国资背景的工程总承包商(其下游客户主要为热力企业)为主。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和热力企业等客户的回款情况通常会受到差异化的信用政策、政府部门预算、财政资金拨款进度、项目审计决算流程、内部资金周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故其回款周期较长且存在一定的逾期情况。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中的长账龄部分及逾期部分占比可能进一步上升。若客户受宏观经济波动、自身经营业绩及内部管理不善等因素的影响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政府部门政策扶持力度下降、财政拨款减少,则可能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或存在较长期间的逾期,加大坏账损失的发生风险,从而对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一站式提供智慧供热全面解决方案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公司承担的智慧供热总包项目除负责总体方案设计、软硬件设备供货、设备调试、系统联调等工作以外,还需一并完成相关系统或产品的安装施工、布线等辅助性作业。因多数项目需进入采暖季运行一段期间或至少一个完整采暖季后方可完成最终验收,导致公司发出商品和安装成本(即公司已实施完成、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或者正在实施项目形成的存货)金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4,588.25万元、13,726.65万元和9,825.7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3.24%、22.93%和15.68%;其中,发出商品和合同履约成本(或安装成本)的合计金额分别为9,529.55万元、10,616.47万元和5,884.24万元,占存货账面价值的比例分别为65.32%、77.34%和59.89%。

  一方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根据存货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存货减值测试。若未来已实施完成的项目不能顺利完成验收,公司可能需要对发出商品、合同履约成本(或安装成本)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进而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较高的存货余额占用了公司较多营运资金,降低了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20年初以来,新冠疫情在国内爆发并间歇性在部分地区出现反弹。为抗击疫情,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均不同程度采取了延迟复工、出行限制、道路管制、居家隔离、减少聚集等措施。2020年一季度及2021年一季度,由于新冠疫情在国内爆发以及在石家庄地区出现反弹,公司在此期间的采购、生产、发货计划等受到一定程度的拖延,部分项目施工、产品安装、调试、验收等现场工作推迟,客户开发、订单执行、回收货款及收入确认的进度有所放缓,因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造成了短期的冲击。另外,公司业务及客户主要位于我国北方集中采暖区,由于冬季气温偏低,新冠疫情在上述地区出现反弹的风险相对较高。若新冠疫情在上述地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或再次发生大范围蔓延,则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745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工大科雅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762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工大科雅”,证券代码为“301197”。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8,579,03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8月8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555,970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6%,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中国电子系统(CS) 1,270.5000 10.54% 分批解禁:其中 40万股可上市交易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720万股可上市交易日期为2023年10月21日;60万股可上市交易日期为2023年12月9日;450.50万股可上市交易日期为2023年12月23日

  注2:中国电子系统、河北昌泰集团、中电海河、中电聚智所持发行人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为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两者孰晚计算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2020年和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960.90万元和7,754.63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经营范围:浅层地热能源开发及应用;城市集中供热节能监控系统、供热计量控制系统、热量表、燃气供热系统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热计量产品、机电产品、自研产品批发、零售及安装;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配电动力柜的生产、销售及安装;智能电器、智能、智能开关、智能插座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集成电路开发及销售;热力生产、销售;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及服务;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安装和售后服务;节能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代码为I65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发行前直接持股数量 发行前间接持股方式 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 发行前合计持股数量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股权较分散,不存在单一持股30%以上的股东,且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均无法单独对公司实施控制。因此,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齐承英。发行前,作为第三大股东,齐承英直接持有公司11.07%的股份;另外,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科雅达的控股股东,齐承英通过科雅达控制公司16.55%的表决权;同时,作为福东投资、泽胜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齐承英通过福东投资、泽胜投资分别控制公司2.91%和1.23%的表决权;此外,齐承英通过其配偶及一致行动人郑乃玲控制公司4.97%的表决权,通过其兄弟及一致行动人齐成勇控制公司3.59%的表决权。因此,齐承英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32%,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齐承英先生,1965年 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209****,现任公司董事长。

  本次发行后,齐承英直接持有公司8.30%的股份,通过科雅达控制公司12.41%的表决权,并通过福东投资、泽胜投资分别控制公司2.18%和0.92%的表决权。此外,齐承英通过其配偶及一致行动人郑乃玲控制公司3.72%的表决权,通过其兄弟及一致行动人齐成勇控制公司2.70%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30.24%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齐承英。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福东投资、泽胜投资,福东投资与泽胜投资均于2015年8月通过增资成为公司股东。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福东投资、泽胜投资的股份锁定期安排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40.5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3,013.5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12,054.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2 中国电子系统(CS) 1,270.50 10.54%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两者孰晚

  4 河北昌泰集团(SS) 450.00 3.73%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两者孰晚

  6 中电海河 445.50 3.7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两者孰晚

  一、发行数量:3,013.5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一)29.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6.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39.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35.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041.05973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602.7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5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61.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88229395%,申购倍数为5,312.66651倍。

  根据《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4,536,853股,认购金额370,689,751.5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78,147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5,520,000股,认购金额395,760,000.0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78,147股,包销金额为1,992,748.5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6,844.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613.1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84号)。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49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71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1-37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字〔2022〕1-730号)。

  公司2022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以及2022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浦发银行石家庄新华支行、交通银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街支行、交通银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工大科雅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邵宪宝、赵小敏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邵宪宝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永和智控IPO、顾家家居IPO、康隆达IPO、祥和实业IPO、火星人IPO、东音股份可转债、上海沪工可转债、火星人可转债、模塑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巨星科技重大资产购买、杭叉集团重大资产购买等项目。作为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目前负责尽职推荐的其他项目有:杰克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赵小敏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水星家纺IPO、申昊科技IPO、华旺股份IPO、火星人IPO、永安期货IPO、中恒电气非公开、杉杉股份非公开、金信诺非公开、新和成非公开、龙元建设非公开、至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巨星科技重大资产购买、杭叉集团重大资产购买等项目。作为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目前不存在负责尽职推荐的其他项目。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2月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均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2月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2月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1、就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张殿忠处受让的40万股发行人股份、2020年10月21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郑乃玲处受让的720万股发行人股份、2020年12月9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天津科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的60万股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承诺自取得该部分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450.50万股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承诺自取得该部分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2月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均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前述第1项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直接持股股东工大资产、河北科投、冀财嘉德、汉铎投资、珠海中兵、莱普创投、董文忠、圣吉豪投资、赵理、苏民创投、苏州融联、宁波中兵、杨印强、慧明十方道合、顾吉浩、薛桂香、何永来、董海、吴颖慧、徐彦玲、刘荣荣、余粉英、李明、郭海娇、李红卫、高蒙、王萍、杨宾、王雪梅、梁艳红、梁涛、孙春华、珠海慧明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人/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本企业同意对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齐承英及其一致行动人郑乃玲,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齐成勇,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吴向东,董事、副总经理董作森承诺

  1、减持条件: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合计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人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1、减持条件: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本企业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数量: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依据届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3、减持方式: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1、减持条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企业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数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合计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企业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分红、送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的回购义务(简称“触发回购义务”)。

  (1)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但如果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如公司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则在公司应公告股份回购计划之日或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以较先发生的为准)起10个交易日内,实际控制人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如实际控制人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则在实际控制人应公告股份增持计划之日或做出未有增持计划的明确表示之日(以较先发生的为准)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在10+N个交易日内),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含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30%。

  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回购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0%;(2)单一会计年度内实际控制人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80%;(3)单一会计年度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80%。并且,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和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公司回购股份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如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前述增持义务,则其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未能履行前述增持义务,则其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前述增持义务,则其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由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分红、送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票义务。

  (2)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将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2)若发行人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因本次发行上市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4)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若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证券监管机构所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将尽职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度)》和《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对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将要求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人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中信建投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君合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3、天健会计师承诺:“若因本所为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下属企业,下同)以外的下属企业及单位,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若发行人上市,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受本人控制的任何企业及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会发生以下情形:

  (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目前或今后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在发行人上市后,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及单位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4、本人作为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不会利用该等身份从事或通过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及单位,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的利益的业务或活动。

  5、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相关损失、损害和开支,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1)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在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单位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与发行人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单位按照公允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本人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回避表决的相关规定,不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1)在作为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单位(未来如有)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与发行人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单位按照公允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本人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回避表决的相关规定,不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3)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1)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单位(如有)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与发行人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单位(如有)按照公允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本人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回避表决的相关规定,不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1)在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5%以上(含)的期间内,本公司/本企业将促使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单位(如有)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与发行人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在本公司/本企业知晓范围内,本公司/本企业将促使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回避表决的相关规定,不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3)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本企业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1)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加大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法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对于因自身原因,曾放弃在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在职适龄员工,如其重新提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及时配合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对于新入职员工,只要其符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依法依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积极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针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台的有关规定,引导符合条件的员工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如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被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未缴、漏缴或少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涉及补缴或被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主管部门核定的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涉及的滞纳金、罚款等相关费用,以确保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3)若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与员工发生争议、纠纷或诉讼,而造成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如因公司历史/现有股东持股期间以及若在未来发生任何争议和纠纷情形,导致公司与其他方发生纠纷或被主管部门处罚,并遭受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罚款、支出、利益受损等实际损失的,本人将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在发行人依法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后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给予公司及时、足额补偿。

  如因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于公司上市前的任何自有或租赁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生产线等产权权属或相关手续存在瑕疵,导致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上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建设项目或生产线的,或导致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纠纷、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本人自愿承担因此给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害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或仲裁、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本人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4)若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本企业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或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本企业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若因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公司/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公司/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公司其他直接持股股东河北昌泰集团、工大资产、河北科投、冀财嘉德、汉铎投资、珠海中兵、莱普创投、董文忠、圣吉豪投资、赵理、苏民创投、苏州融联、宁波中兵、杨印强、慧明十方道合、顾吉浩、薛桂香、何永来、董海、吴颖慧、徐彦玲、刘荣荣、余粉英、李明、郭海娇、李红卫、高蒙、王萍、杨宾、王雪梅、梁艳红、梁涛、孙春华、

  (1)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4)若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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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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